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成立后,发生增减注册资本、新增投资人、投资人之间互相转让出资或者向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等情形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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