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html} ``` 1. 投资科技型或者其他创业企业和项目; (二)为所投资的创业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 (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