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创业投资机构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该创业投资机构总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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