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创业投资机构或者创业投资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投资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受损害者可以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7. 创业投资同业公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