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未经核准擅自以含有"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或者"创投"等字样的名称从事投资活动或者投资管理活动的,由市工商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