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受委托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机构充分披露投资业务实施情况和被投资企业的真实情况,并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