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受委托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拟投资对象存在利益关系的,该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向委托机构提出投资建议时,应当充分披露该利益关系并接受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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