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受委托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提出投资建议前,应当对拟投资对象进行审慎的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委托机构充分披露。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揭示被投资企业在投资前已存在的资产、债务或者知识产权方面的重大缺陷,导致投资损失的,应当依法向委托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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