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可以受托管理多个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业务。除另有约定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平等地向各委托机构作出投资建议和信息披露。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