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运用其全部资产进行投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