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按当年总收益的百分之五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以结转下年度,但其总额不得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当年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