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创业资本所投资的企业,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比例不受限制,并可以实行技术分红、股份期权、年薪制等智力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制度。 6. 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