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委托商业银行作为创业资本的托管人。 创业投资机构所持有的创业企业股权(股份)可以委托市政府批准的机构作为股权(股份)托管人。 ```{=html} ``` 2.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