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创业投资机构委托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其投资业务的,双方应当订立书面的委托管理协议。 委托管理协议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委托管理的创业资本数额; (二)投资方向、投资限制及投资项目选择标准; (三)投资决策程序; (四)承担投资管理任务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五)向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的内容; (六)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计算及支付方式; (七)委托管理的期限或者终止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纠纷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