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不具备本条例规定设立条件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曰起一年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