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 第五十二条 患者死亡,死因不能确定或者死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死者近亲属可以在患者死亡之日起七日内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死因进行鉴定。 死者近亲属未依法处置遗体或者逾期不委托鉴定,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死者近亲属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医疗机构未告知死者近亲属可以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责 任,无法告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