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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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 第十条 二、三级医院可以根据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适当限制接诊非急诊、非转诊患者。 医疗机构可...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优化支出结构,逐步加大投入,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 第十二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医疗服务分级分类财政保障制度,对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根...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医疗执业行为应当尊重生命、维护健康、遵循医学规律、体现人文关怀。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尊重...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 第十三条 非公立医疗机构年度基本医疗服务业务量达到其年度医疗服务业务总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其用电、用水...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事业的组织领导,将医疗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医疗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 第十四条 公立医疗机构年度基本医疗服务业务量应当达到其年度医疗服务业务总量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公立医疗...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区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相关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教育、公安、民政、...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 第十五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将医疗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市规划予以保障。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分投资主体、经营性质,在医疗服务准入、社会医疗保...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划要求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预留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 第七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需求导向、统筹兼顾和发展...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 第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公立医疗机构用房或者改变其用途的,规划国土等有关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 第八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级优化和功能完善的原则,拟定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设置规...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特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和社会医疗保险承受能力、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医疗...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 第九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合理划分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职能。二、三级医院主...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下的总额控制为基础,健全平均定额付费、...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善基本医疗服务功能。...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医疗服务信息一体化建设,促进医疗服务信息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共享。市卫生...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医疗机构登记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扶持医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技术开发与合作,采取资金扶持、政府采购服务等措施推广医学研究成...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医疗机构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特区申请设立医疗机构。 境外机构或者自然人在特区申请设立医疗机构的,...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医疗机构登记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益只能用于其自身建设和发展;营...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医疗机构登记 第二十五条 设立医疗机构应当进行主体资格登记。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为职工、学生等内部特定人群服务的门诊部、诊所...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医疗机构登记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医疗机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医疗机构登记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应当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医疗机构登记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成立的批准文件,营利性医疗...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医疗机构登记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执业地址、类别、级别; (二)医疗机构负责人; ...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医疗机构登记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执业场所依法需要办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消防等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开...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医疗执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医疗执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特区执业,应当向深圳市医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医师协会...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医疗执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医师在其注册的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的,其注册的医疗机构和备案的医疗机构应当分别与医师就...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医疗执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执业登记的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开展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另行取得单项诊疗服务...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医疗执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手术,并对医师实行手术分级授权。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医疗执业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使用符合岗位资质要求的卫生技术人员,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除会诊外,使用已取...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医疗执业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可以安排卫生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家庭医生服务。提供家庭医生服务的,应当与患者或者其代理人签...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医疗执业管理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有关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并公示诊疗时间、...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医疗执业管理 第四十条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医疗执业管理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患者病情、诊疗措施、医疗风险以及医疗费用等医疗服务信息。不宜或者无法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医疗执业管理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依法签署医学文书和医学证明文件,按照有关规定书写、保管病历,并对患者...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医疗执业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者疗效等方式,欺骗、诱使患者接受诊疗。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医疗执业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患者或者其亲属的现金、...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医疗执业管理 第四十五条 鼓励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制作、使用电子病历。 符合要求的电子病历与其他形式记录的病历具有同等...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或者其亲属聘请陪护人员在医疗机构内从事陪护活动进行管理和指导。具体办法由...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活动受法律...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 第四十八条 禁止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 禁止在医疗机构执业场所以虚假信息欺骗、蒙蔽患者,介绍患者到其他...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 第四十九条 患者符合出院条件,经医疗机构开具出院通知书的,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院...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 第五十条 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查阅或者复印、复制病历的权利。 需要查阅或...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 第五十一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死者近亲属依法处置遗体。无法通知死者近亲属或者超过规...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 第五十二条 患者死亡,死因不能确定或者死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死者近亲属可以在患...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 第五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机构在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时,应当成立由三名以上单数成...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 第五十四条 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医疗执业行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医疗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一)自行协商; (二)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医疗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医疗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各医疗机构主体资格登记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及时通报医疗机构...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医疗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和医疗风险预警机制,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仲...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医疗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行业诚信体系,记录医疗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情况,并定期向社...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医疗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和医师有违法执业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分别按照累积记分制度处...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医疗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后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六...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行业自律管理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被吊销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行业自律管理 第六十三条 医疗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行业自律管理 第六十四条 市医师协会应当依法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医师执业行为规范、惩戒制度、...
第六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行业自律管理 第六十五条 市医师协会对会员执业资质或者执业行为进行检查时,可以调阅和复制执业证书、管理制度和病历资料等有关...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行业自律管理 第六十六条 市医师协会的章程、决议、决定等应当在通过之日起二十日内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章程、决议、决...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对市医师协会做出的执业注册、备案或者定期考核等行为不服,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市卫生...
第六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
第六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除紧急救治外,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
第七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
第七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
第七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单项诊疗服...
第七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第七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罚款;对负...
第七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十万元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吊...
第七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
第七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
第七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医疗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期间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
第八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基本医疗服务,是指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 (二)基层医疗机构,...
第八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区,包括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等管理区。
第八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的,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
第八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时,在特区执业未加入市医师协会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加入市医师协会。
第八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时,未进行主体资格登记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补办。逾期不补办的,由卫生行政...
第八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施行。
第三一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医疗机构登记 第三一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类别、级别、服务对象、诊疗科目及床位数量等,应当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