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