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一款规定,处一千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款规定,按照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违反第三款规定,处五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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