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除紧急救治外,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 (一)超出执业登记的执业地址、服务对象、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的; (二)未取得单项诊疗服务许可,开展相关诊疗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或者手术的。 医疗机构超出执业登记的床位数量开设床位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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