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十万元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执业一年,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