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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