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事业的组织领导,将医疗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保障居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