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医疗执业行为应当尊重生命、维护健康、遵循医学规律、体现人文关怀。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尊重医务人员,维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