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 第十三条 非公立医疗机构年度基本医疗服务业务量达到其年度医疗服务业务总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其用电、用水、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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