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 第十四条 公立医疗机构年度基本医疗服务业务量应当达到其年度医疗服务业务总量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情况纳入其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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