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行业自律管理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行业自律管理 第六十四条 市医师协会应当依法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医师执业行为规范、惩戒制度、诚信档案、医疗风险管控制度等行业管理制度; (二)反映医疗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医疗机构和医师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实施医师资格考试,负责医师执业注册和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医师进行定期考核; (四)组织开展医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规范、执业准则教育; (五)受理对会员的投诉或者举报,对会员的执业资质和执业行为进行检查,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的行为予以惩戒,涉嫌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记分的,移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六)协调处理行业内部争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在特区执业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加入市医师协会成为其会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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