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行业自律管理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行业自律管理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被吊销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医疗机构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业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