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医疗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医疗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后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六十日内整改或者停业整顿。医疗机构整改或者停业期满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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