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医疗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医疗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行业诚信体系,记录医疗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