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医疗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医疗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各医疗机构主体资格登记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及时通报医疗机构主体资格、执业信息等内容的登记、变更和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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