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医疗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医疗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