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医疗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医疗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一)自行协商; (二)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向医患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以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医疗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 申请医疗纠纷赔付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途径解决。 医疗纠纷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到人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一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另一方当事人代为办理司法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