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 第五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机构在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时,应当成立由三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的鉴定组且鉴定事项涉及的主要学科的鉴定人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或者有两名以上具有鉴定事项涉及学科或者专业的高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参与鉴定,提供相应专业技术意见,并将该专业技术意见作为鉴定意见的附件。 鉴定机构开展鉴定活动,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委托人或者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