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医疗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医疗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和医疗风险预警机制,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等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数据平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