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医疗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医疗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和医师有违法执业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分别按照累积记分制度处理。 医疗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相应分值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医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相应分值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累积记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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