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 第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公立医疗机构用房或者改变其用途的,规划国土等有关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立医疗机构用房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按照公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不低于原有标准予以重建,并遵循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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