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特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和社会医疗保险承受能力、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医疗服务实际成本以及卫生技术人员劳务价值等,优化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