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划要求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预留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应当符合医疗服务用途要求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的验收应当有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