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医疗机构登记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医疗机构登记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应当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