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医疗机构登记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医疗机构登记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成立的批准文件,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二)符合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三)医疗机构名称符合有关规定; (四)医疗机构负责人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