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医疗机构登记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医疗机构登记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执业地址、类别、级别; (二)医疗机构负责人; (三)经营性质、服务对象; (四)诊疗科目、床位数量; (五)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发证日期及发证机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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