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医疗机构登记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医疗机构登记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执业场所依法需要办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消防等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开展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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