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医疗机构登记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医疗机构登记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执业场所依法需要办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消防等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开展执业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