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医疗执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医疗执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特区执业,应当向深圳市医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医师协会)办理执业注册;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向市医师协会变更注册或者备案后,可以在其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机构执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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