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医疗执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医疗执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执业登记的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开展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另行取得单项诊疗服务许可的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