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医疗执业管理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医疗执业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使用符合岗位资质要求的卫生技术人员,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除会诊外,使用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未注册或者备案在本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执业活动; (二)使用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注册专业以外的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三)使用不符合岗位所需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 (五)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具有本科以上医学专业学历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可以在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的指导下非独立性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