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医疗执业管理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医疗执业管理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有关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并公示诊疗时间、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等信息。 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时应当佩带有本人姓名、照片、职务或者技术职称的标牌。 医疗机构的牌匾、印章和医疗文书中的机构名称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称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