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医疗执业管理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医疗执业管理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患者病情、诊疗措施、医疗风险以及医疗费用等医疗服务信息。不宜或者无法告知患者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或者陪同人员。 医疗机构实施手术、输血、麻醉、器官移植、辅助生殖、实验性临床医疗以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 因抢救生命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