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医疗执业管理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医疗执业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者疗效等方式,欺骗、诱使患者接受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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