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医疗执业管理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医疗执业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者疗效等方式,欺骗、诱使患者接受诊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