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医疗执业管理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医疗执业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患者或者其亲属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者贵重礼品; (二)因医疗执业行为违规收取第三方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三)向患者或者其亲属推荐非处方药品、保健品、非医疗用品并以此违规收取第三方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全部法条